市场简讯
7月1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2015年财政年度的《金融服务及一般政府拨款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General Government Appropriations Act) (H.R. 5016),当中一些条款反映议员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自愿回收缺陷消费品及资料披露所提出的议案有所忧虑。该法案已提交美国参议院作进一步讨论。 《金融服务及一般政府拨款法案》将禁止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敲定、实施或执行于2013年11月就自愿回收缺陷消费品而提出的规则议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增加其权力,以惩罚未尽全力处理缺陷产品的公司。该规则议案其中一项最具争议的条文是,若公司自愿同意实施纠正行动计划,便会受到法例约束,必须遵行协定条款。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相信,这项条文将向其授予“所需工具以迫令违规或拖延回收的公司履行自愿纠正行动计划条款”。为维护公众、大部分进口商、生产商、批发商及零售商的利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下令强制回收缺陷或违例产品,不过,差不多所有产品回收都属于自愿性质。事实上,自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10年1月刊登了强制性回收通知规则后,未曾作出强制性回收行动。不过,若企业违反回收规则,现行规例是禁止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纠正行动计划的条款。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也希望纠正行动计划内加入与合规计划相关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则议案,当有公司在短时间内多次回收产品及/或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定、过往未能及时通报重大产品危害、或有证据显示该公司未有实行足够或有效程序和监控措施,以防止制造、进口及/或分销存在危险缺陷或违规的产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以建议把与合规计划相关的规定加入纠正行动计划的条款内。 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就H.R. 5016发表报告,指现行的自愿回收制度“于过去40年行之有效”,原因是企业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能够互相合作。报告表示,拨款委员会不同意对制度作“不必要”修改,这些修改可能为小规模公司带来不利影响。不少意见认为,规则议案实属不必要,原因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拥有有效工具,包括行政措施以及法律诉讼等方法,可以处理违规公司,这些措施行之有效。意见亦认为,规则会带来重大改变,会令需要聘用律师的回收个案增加,从而推高所涉开支,加上要就纠正行动计划进行商谈,阻碍了取缔潜在危险产品的进度。不过,消费者权益组织于今年初发表报告,指出2012年仅10%被回收的儿童产品获纠正、更换或退回。 众议院也担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议案会放宽委员会权力所受的限制,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毋须事先通知产品生产商,便可向公众发放产品资讯。现行法例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必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任何涉及消费品安全事故而发放的产品资讯是准确无误。众议院拨款委员会认为,这项现行法例“可以促使涉及潜在产品危害及缺陷的公司作自愿通报,并可以确保当局作出及时和彻底的调查,以制订合适的纠正行动计划,从而保障消费者”。报告警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议案“会损害业界与该会建基于开放及信任的伙伴关系”,并提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业界及相关人士合作,确保及时和准确发放潜在产品危害和缺陷的资讯”。 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US/House-Approves-Legislation-to-Prohibit-CPSC-from-Implementing-Rule-on-Voluntary-Recalls-of-Defective-Products/baus/en/1/1X300W0C/1X09YUH1.htm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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