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美国为了保护本国水产企业,对进口鲶鱼实施严格的检验规程,2011年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局(FSIS)以《联邦肉类检验检疫法(FMIA)》适用于鲶鱼和鲶鱼产品的条款,作出《美国有关鲶鱼和鲶鱼产品强制性检验的通报(G/SPS/N/USA/2171)》;2016年发布《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强制检验法规》;2017年8月2日起将实施新的进口鲶鱼产品检验操作规程。这次的法规发布了哪些内容、有哪些影响? 新法规主要内容: 1. 新通告(40-17)将取代有关“检验类型(TOI)标示和认证”问题操作规程通告(25-17)。 2. 新通告明确进口鲶鱼检验操作规程将不再采用“鲶鱼证书和标示问题”程序。 3. 新通告明确进口鲶鱼操作规程将采纳“第3方扣留/检测相关检验类型(TOI)”检测报告。 4. 自2017年8月2日起,所有进口鲶鱼产品必须经过FSIS口岸再检验合格后才可以进入流通环节。 5. 新通告进一步明确“鱼”专指鲶鱼及鲶鱼相关产品。 标示要求指导说明: 美国境内销售鲶鱼产品,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1. 鲶鱼产品销售前,必须获得FSIS批准的产品标签。 2. 2017年9月1日起,FSIS批准的所有产品标签必须存档。 3. 标签批准可通过标签审批(Sketch approval)(由标示项目审批人员LPDS)或通用标示审批(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2种方式获得。需要说明的是,仅有符合(9CFR541.7(g),412.1)要求的下列情况,其标签批准申请才由项目审批人员(LPDS)进行评审:临时批准使用标示(如,产品配料表有变化);出口产品标示内容有调整(如,国内销售产品营养标签与国外要求有差异);标示中有特殊情况说明(如,“原生态”或“没有抗生素”);多数鲶鱼及鲶鱼产品可使用通用标签审批程序,无需使用LPDS预审批程序。 4. 18个月过渡期内相关企业,需要提交标签并获得LPDS审批。 情况分析: 养殖鲶鱼在养殖过程中可能接触化学的和微生物的污染物,成为食品安全的危害。化学残留物主要是重金属,杀虫剂,抗生素。在以往抽检中检测到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呋喃唑酮AOZ和喃它酮AMOZ)、龙胆紫(结晶紫,为高猛酸钾)等物质。纵观鲶鱼或鮰鱼产业国,无非是美国、中国、越南三个国家,相比之下对越南的冲击更大。越南的湄公河流域养殖低眼巨鲶已成为该国鲶鱼出口的主要支柱,但当地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水平有限,加之东南亚地区水温、气温较高,造成流域内养殖用药问题较为突出,微生物超标难以避免,这给我国发展鲶鱼或鮰鱼产业腾出了市场空间。 建议: 1.熟悉法规规程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输美水产品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出口商、行业协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尽快熟悉了解美国新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做好技术、管理上的应对准备。 2.成立鲶鱼产业协会 检验检疫部门要和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加强对出口鲶鱼养殖场的备案及监管,督促养殖场按照美方相关要求养殖。同时要指派检验人员对加工企业进行持续的官方监控,确保输美鲶鱼产品合格。 3.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拟输美鲶鱼药物残留、污染物、致病菌、寄生虫等项目的自检自控,加强风险分析,确保相关产品自检结果符合美方要求方可出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青岛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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