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该最终规则与2011年5月5日发布的临时最终规则相同,特别要求提交进口食品(包括动物食品)预先通知时,必须报告该食品曾被什么国家拒绝入境。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的一些实施规则是有争议的,而有些没有。该最终规则不可能产生许多争议的原因是,作为FSMA下的临时规则,它已经生效,没有多大争议。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2年9/11事件后的要求。在批准成为最终规则前,FDA只收到15份评议意见,其中大部分要求澄清“拒绝入境”等术语。 FDA认为,“拒绝入境”是指基于食品安全原因,例如有意或无意的污染,对人类或动物食品入境或入市的拒绝。 为了使潜在的危险食品不进入美国,FDA需要借助其他国家的行动来确定对哪些进口商品进行检查。FDA通过该最终规则向进口商提供了什么时候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详细情况。进口商向FDA报告的时候可以不提供其他国家拒绝入境的原因,FDA会追查原因。 依照FSMA,从2月开始, FDA还可以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对怀疑掺杂或错标的食品采取行政扣留措施。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5-30/pdf/2013-12833.pdf http://www.foodsafetynews.com/2013/05/if-refused-at-one-border-food-importers-must-tell-fda/ 厦门WTO工作站译 2013.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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