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中国应诉企业提出的抗辩理由为:(1)美国商务部未使用正确的铅笔板换算百分比;(2)美国商务部未正确计算铅笔板的替代价值;(3)美国商务部既计算了铅笔用涂漆的价值,又计算了用于制造涂漆的进口产品的价值;(4)美国商务部不应夸大盒装铅笔塑料外壳的替代价值。 1993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91000。1994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44.66%。2008年1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2009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48%~11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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