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修订进口及本产消费品的合格证书规定,有关人士可于7月29日前就议案提出问题或意见。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儿童产品生产商及自家品牌商须遵守儿童产品安全法规,根据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检测结果,发出证书表明产品合格。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并规定,受监管非儿童产品的生产商及自家品牌商须根据每种产品的检测结果或合理的检测程序,发出证书表明产品合格。 委员会建议修订法规,包括: 证书发出者:在美国境外制造,并非直接交付美国消费者的制成品,进口商将继续履行发出证书的责任。直接交付美国消费者的产品,例如经网站购买的产品,外国生产商须负责发出证书(除非该产品是私家品牌产品)。 制成品证书:只有制成品才需要儿童产品证书或一般合格证书。制成品是指进口以供消费、仓储或在市场分销用的产品,包括这些产品的零件,这些零件经过包装,销售予消费者使用。 至于用于制造或组装产品的部件,除非是直接销售予消费者,否则毋须附带儿童产品证书或一般合格证书。 资料提供:合格证书须包含3项增补资料,即初次发证日期、证书涵盖的产品范畴(例如以批次编号或序列号码显示)及适用的产品安全法规,并声明证书涵盖的产品符合适用法规。证书须列明涵盖制成品还是部件。委员会考虑规定证书除须标明制造地点,亦须显示制造商名称,包括外国制造商名称。 电子申报: 在美国境外制造,进口供消费或仓储用的受管制制成品,其进口商须在报关时,以电子方式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呈报产品的一般合格证书或儿童产品证书。委员会的目标是把证书内容上载至数据库,方便查找。 在美国境外制造,直接付运予美国消费者的制成品,外国制造商或进口商可选择以上述电子途径,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呈报产品的一般合格证书或儿童产品证书;或在制成品在市场分销当日或之前,把证书呈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审查。 纪录保存: 所有一般合格证书,无论其相关产品安全标准有否要求保存纪录,证书发出者均须保存该等证书及相关检测纪录至少5年。 婴儿车安全规定议案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就婴儿车订立强制安全标准。标准采用已公布的自愿性标准ASTM F833-13,即《关于婴儿车的消费者安全标准规格》,但加入一项修订,以针对和可摺叠婴儿车有关的剪割与夹伤风险。有关人士可于《联邦纪事》刊登议案后75天内提出意见。 儿童笔具豁免铅含量规定申诉案 美国一家大型原子笔生产商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申诉,就该公司最新推出的5岁以下儿童书写工具系列,要求豁免《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1(b)条所定的百万分之一百(100 ppm)铅含量上限。 该公司声称,要在制造该等儿童笔具时除掉过量铅分,或令消费者接触不到笔具的含铅部分,技术上并不可行。若要更换笔具的合金部分,藉此把铅含量降至100 ppm以下,将须投放庞大资源。申诉方表示,唯一可用于原子笔尖、铅含量低于100 ppm的合金只有不锈钢,但是申诉方的厂房均无制造不锈钢笔尖。 有关人士可于5月30日前就此申诉案提出意见。 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US/Update-on-Recent-Consumer-Product-Safety-Commission-Activities/baus/en/1/1X000000/1X09T6G2.htm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5.29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