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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发布无麸质标签最终规则
2013-09-03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发布无麸质标签最终规则
2013年8月5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公布一项最终规则,为食品标签上自愿使用的“无麸质”(gluten-free)一词作出释义。这项最终规则适用于所有受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监管的食品,包括膳食补充剂,但受美国农业部以及酒类与烟草税务贸易局监管的食品标签除外。一般来说,美国农业部规管肉类、家禽及蛋类的标签,酒类与烟草税务贸易局则负责监管大部分酒精饮料的标签,包括所有蒸馏酒、酒精含量达7%或以上的葡萄酒,及以麦芽和啤酒花酿制的麦芽饮料。
据上述最终规则的释义,“无麸质”指:
(1)声称不包含以下各种成份的食品(i) 含麸质谷物(如斯佩耳特小麦)的成份;(ii)源自含麸质谷物的成份,兼且未有除去当中的麸质(如面粉);或(iii) 源自含麸质谷物的成份,兼且已除去当中的麸质(如小麦淀粉),但若使用这种成份制造食品,麸质在食品中的含量达百万分之20(ppm)或以上(即每公斤食品中含20毫克或以上的麸质);
(2)食品本身不含麸质,若不可避免含有麸质,其含量少于20ppm(即每公斤食品的麸质含量少于20毫克)。 最终规则订明,若“无麸质”声称没有违反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强制性标签资料说明,以及符合所有其他适用法令和监管规定,允许生产商可在食品标签内标示“无麸质”声称。
这项规则将于2013年9月4日生效,但于2014年8月5日起才须遵守。因此,生产商将有1年时间符合规则要求。2014年8月5日之后,若食品在标签内标示“无麸质”(no gluten、free of gluten或without gluten)声称,但未能符合“无麸质”规定时,将会被视为贴上错误标签。此外,除非食品标签附上其他文字清楚说明食品内的小麦经过处理,符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无麸质”声称规定,否则若食品标签的成份清单上有“小麦”一词或在另一份声明上标示“含有小麦”,但同时标示“无麸质”,也会被视为附上错误标签。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指出,为“无麸质”释义以及统一食品标签使用这个词的条件,可以避免误导患上乳糜泻的消费者,并为他们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一些受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监管的啤酒现时作出“无麸质”声称,并(1)由不含麸质谷物酿造,或(2)由含麸质谷物酿造,但啤酒已进行加工处理,酿酒商确定已令其麸质含量低于20ppm。对于这些啤酒,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监管执行“无麸质”标签规定时会行使酌情权。局方亦计划提出建议规则,处理发酵或水解产品符合规则的问题。
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US/Final-Rule-on-Gluten-Free-Labelling-of-Foods-Released/baus/en/1/1X300W0C/1X09UI2G.htm
厦门WTO工作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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