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美国商务部就倍受国人关注的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一案于美国东部时间3月3日上午10时在美国商务部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中国彩电生产厂家在这次听证会上表现出了空前的团结。中国机电商会、长虹、厦华、康佳和TCL聘请的四家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了一个由10多名知名国际贸易法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在听证会上,阵营强大的中方律师团和美国申诉方的律师团就该案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护。听证会现场气氛严肃但又不失“友好”,双方律师都表现出了很高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 记者在2月25日曾报道过这次案件的来龙去脉。这次反倾销主要涉案的产品是21英寸以上的彩电,包括普通的阴极射线管彩电(Cathode-Ray Tube,简称CRT彩电)、高清晰数码彩电和背投彩电。案件的调查时间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涉案产品达300多万台,价值将近5亿美元,在调查期间即2002年下半年内出口金额达3亿多美元。 申诉方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提起申诉,要求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84%的强制性反倾销税。去年5月7日案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成功,5月23日又经美国商务部立案;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彩电出口美国对美国彩电产业是否造成了损害,做出了肯定性的初步裁决,随后美国商务部开始了倾销幅度调查。 去年11月24日下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认定倾销税率分别如下:长虹45.87%,厦华31.70%,TCL31.35%,康佳27.94%。全中国范围78.45%。在一般情况下,美国海关将对在美国商务部公布初裁结果之日后进入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征收美国商务部认定的反倾销税。但是,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如果(1)被调查产品在美国或其它国家有倾销和实质侵害的历史;或者(2)美国进口商应当知道出口商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并有可能由此造成对美国同类行业的实质侵害;同时(3)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在短时期内急增;美国商务部则可以认定“紧急状况”存在,并对初裁结果公布之日前90天内进口但尚未清关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在该案初裁中还认定紧急状况存在并对美国进口商征收了相应的巨额反倾销税。 记者曾报道,由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行业层面均非一般反倾销案件可比,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官员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从法律、会计和技术等角度来说都是极为复杂的案件,并就该案的终裁予以延期。至此,中美之间20多年来最大的一次彩电贸易战在3月份已进入到紧张的决战时期。而这次美国商务部对华彩电反倾销终裁公开听证会,正是这场贸易战中关系到对中国彩电厂家反倾销税率指控能否成立的决定性战役。 3月3日的听证会由主管国际贸易法的美国商务部商务部长助理杰夫.梅先生主持。中国机电商会的律师丹尼.波特和长虹的律师艾伦.普莱斯首先介绍了中方律师团成员。随后,占我国对美彩电出口总量80%的长虹律师团,主导了这场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辩护。长虹的首席律师王晓麟首先指出美国商务部在本案初裁中使用了不正确的成本计算方法。随后,王律师全面驳斥了美国商务部所采用的由申诉方提供的替代数据的可靠性。 王晓麟律师指出,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和美国商务部的一贯做法,在计算生产成本时,当零部件和其它生产物料是从市场经济国家购入时,美国商务部应当采用长虹从包括韩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市场经济国家采购的各种物料的实际价格作为这些物料的价值。通常而言,在零部件是从非市场经济国购入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会采用以某替代国官方进口数据和其它可证实的公开数据为基础的替代价值。 但是,在对中国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及针对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反倾销等案件中,在缺乏可靠的替代国价值信息的情况下,美商务部采用了其中某一应诉企业购自市场经济国家的物料的价格作为衡量其它应诉方采购同一物料的价值基础。这也恰恰是本案目前的状况:一方面美国商务部没有针对长虹的25寸和针对其它中国彩电公司的29寸CRT彩色显象管的可靠替代价值信息;另一方面,长虹提供了其从市场经济国家购入29寸CRT彩色显象管的实际采购价格信息,同时另一家中国公司提供了从市场经济国家购入25寸CRT彩色显象管的实际采购价格信息。 根据自行车一案的判例,美商务部应该采用另一中国公司提供的25寸CRT彩色显象管的市场经济购入价格来计算长虹的25寸CRT彩电的价值,而不应采用从一非官方网站上获得的高于实际价格50%多的所谓替代价值,来计算长虹该类彩电的公平价值。同样依照自行车案例,美商务部应该采用长虹提供的29寸CRT彩色显象管的市场经济采购价格,来衡量其它中国彩电厂家生产的29寸CRT彩电的公平价值,而不应采用从同一非官方网站上获得的高于实际价格16%多的所谓替代价值来计算其它中国公司的29寸CRT彩电的公平价值。美商务部在初裁中采用的计算方法明显违背了自己的判例。 况且,本案的申诉方也曾经表示:在适当的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使用其中一家生产商为某一物料所支付的价格作为其它生产商采购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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