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8年5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要求各方在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的30日内就确定和分析目标倾销(是指出口商对特殊的用户或特殊的地区以特别低的价格倾销,而销售给其他用户或其他的价格要高出很多)事宜提交有关评论意见。 美国商务部认为,此前并没有关于目标倾销测试的标准,而且商务部就目标倾销的分析是非常有限的;而此次公告中给出了一个新的目标倾销的标准以及分析目标倾销的方法。 根据该公告,美国商务部建立了关于目标倾销是否存在的新方法,包括两个阶段的测试:第一阶段是关于模式要求;第二阶段是关于显著差别要求(significant difference requirement)。所有价格比较都必须给予同一种产品;测试程序也是基于同样的消费者、地区或同一时段的目标。 其中,第一阶段的测试即“标准背离测试(standard deviation test)”,将使美国商务部基于某个特殊出口商就其将目标商品销售给所指控的特定消费者的金额所占份额作出裁决,所销售的目标商品的价格低于所有出口商(无论是目标,还是非目标)卖给所有消费者加权平均价格。如果该份额超过了出口商将目标商品出售给所指控的目标消费者的所有金额的33%,那么就符合该模式要求。 如果第一阶段的测试满足,美国商务部在第二阶段将测试所有被出口商售给第一阶段中的目标消费者的特定商品,并就以下二者销售总额之间的差值超过平均差价(与销售金额做加权)作出裁决:(1)给所指控的目标消费者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2)下一个给非目标消费者的较高的加权销售额。如果满足该测试阶段的销售份额超过了给所指控的目标消费者的目标商品的销售总额的5%,那么就满足第二阶段的测试标准。由此,美国商务部将会认定,目标消费者存在。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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