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等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作出修改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表1)。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中国等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已经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上述六国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是损害程度可以忽略不计)。因此,美国商务部在重新修订后的裁定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
美国商务部裁定,此前作出的终裁中有6家涉案企业(4家中国企业、2家越南企业)被错误地排除在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名单之外,因此,在重新修订后的裁定中,对4家中国企业(Jinfu贸易有限公司、舟山Xifeng水产品有限公司、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舟山Diciyuan水产有限公司)分别征收53.68%的单独税率,对2家越南企业征收4.57%的单独税率。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03,03061300.06,03061300.09,03061300.12,03061300.15,03061300.18,03061300.21,03061300.24,03061300.27,03061300.40,16052010.10,16052010.30。
本案是应美国虾业贸易行动委员会2003年12月31日提交的申诉而启动的。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2004年8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初裁结果作出修改。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终裁。2004年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终裁。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表1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等六国的冷冻暖水虾的终裁作出修正
涉案企业 |
终裁倾销幅度
(%) |
修正后的倾销幅度
(%) |
中 国 |
联合太平洋集团公司 |
84.93 |
80.19 |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
0.07 |
0.07(微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