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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苹果汁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
2003-08-04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苹果汁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

  2003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苹果汁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调查期自2002年6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本次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涉及的中国企业为烟台金潮水果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美国商务部的初裁结果裁定:烟台金潮水果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进行倾销。如果初裁结果在终裁中继续得以认定,美国商务部将根据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同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下达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指令。美国商务部将于初裁公告发布90天内作出最终裁决。
  美国商务部此次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是应烟台金潮水果蔬菜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12月17日提交的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申请而进行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1069052、20097000。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苹果汁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烟台金潮水果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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