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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3-08-15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3年8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包括水解超过80%的所有聚乙烯醇)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53000。本案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003年3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上述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在初裁中,美国商务部认定,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厂符合被裁定单独税率。同时,初裁公告发布后,美国商务部未收到任何对该公司被裁定单独税率提出异议的反馈信息,因而美国商务部在此次反倾销调查终裁中仍单独裁定反倾销税率。
  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美国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来测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聚乙烯醇作出的终裁结果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厂  7.40 
其他中国公司  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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