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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03-08-15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03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各种淡水小龙虾尾肉,不论其规格、等级及大小,无论是新鲜的还是经冷冻冷藏处理的但不包括活龙虾和整虾,也不包括咸水小龙虾)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16054010.10、16054010.90、03061900.10、03062900.00。
  2002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初裁。2003年8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损害终裁。
  基于上述裁决,美国商务部决定继续对中国出口美国市场的淡水小龙虾尾肉按现行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向美国海关下达对中国出口美国市场的淡水小龙虾尾肉按现行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的指令。美国商务部准备于2008年7月前对本案启动下一次日落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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