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无标题文档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作出倾销初裁 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彩色电视接收机(屏幕不小于21英寸的直观式或背投式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接收机)作出倾销初裁,认定倾销幅度为27.94%~45.87%。同时,认定原产于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281228、85281232、85281236、85281240、85281244、85281248、85481252、85281256 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初裁中认定马来西亚出口美国市场的彩电不存在短期内大量进口的“紧急情况”,而裁定中国出口商存在在短期内向美国市场大量出口的“紧急情况”。因此,如果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本案终裁中认定这种“紧急情况”仍然存在,则将把反倾销关税的征收日期从反倾销初裁之日向前追溯90天。 美国商务部对进口彩色电视接收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如下: 国 家 生产/出口商 倾销幅度(%) 中 国 康 佳 27.94 长 虹 45.87 TCL 31.35 厦 新 31.70 其他公司 40.84 马来西亚 Funai Electric (Malaysia) Sdn. Bnd. 0.03 (忽略) 日程安排: 事 项 日 期 申诉提交日 2003年5月2日 立案时间 2003年5月2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 2003年6月26日 美国商务部初裁 2003年11月21日 美国商务部终裁(预计) 2004年4月1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预计) 2004年5月27日 下达反倾销令 (预计) * 2004年6月3日 注:*只有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性终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2004年4月,美国商务部将对本案作出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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