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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档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4年5月21日,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对原产于中国彩电的反倾销税征收令。该项反倾销税征收税率是基于美国商务部2004年4月13日的倾销终裁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4年5月14日的产业损害终裁而作出的。 200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终裁结果进行修改的公告。此项反倾销税税率的修改是由于所测算的反倾销税原税率存在计算错误的缘故。此次修改涉及所有公司的包括:(1)财务比率替代价值的计算;(2)二极管替代价值的计算;(3)包装费用的处理。此外,美国商务部还更正了其对中国康佳公司、TCL公司和厦华公司个别税率测算中所存在的计算错误。 此次反倾销调查程序是应美国五河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2003年5月2日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的申诉,由美国商务部于2003年5月22日启动的。涉案产品为屏幕21英寸(52cm)以上的直观式或背投式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机,海关编码为85281228、85281232、85281236、85281240、85281244、85281248、85481252、85281256。 2003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马来西亚和中国的彩电给美国国内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在其作出的反倾销初裁中裁定马来西亚惟一一家涉案的彩电生产商Funai电子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可以忽略不计,而中国彩电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27.94%~78.45%。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修改后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原税率(%) 修改后税率(%) 海尔电器公司 21.49 22.94 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21.49 22.94 康佳集团公司 11.36 9.69 苏州飞利浦消费电子有限公司 21.49 22.94 深圳创维有限公司 21.49 22.94 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 24.48 26.37 Starlight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1.49 22.94 Starlight电子有限公司 21.49 22.94 Star Fair 电子有限公司 21.49 22.94 Starlight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21.49 22.94 SVA集团公司 21.49 22.94 TCL 控股有限公司 22.36 21.25 厦门海外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4.35 5.22 中国其他公司 78.45 78.45 本案日程: 事 项 日 期 申诉提交日 2003年5月2日 立案时间 2003年5月2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 2003年6月18日 美国商务部初裁 2003年11月21 日 美国商务部终裁 2004年4月13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 2004年5月14日 发布反倾销令 (预计) 2004年5月21日 从中国进口统计资料: 年 份 数量 (台) 金额 (美元) 2001 56,295 23,907,845 2002 1,291,820 240,660,443 2003 1,759,684 276,43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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