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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议案规定,若干类装饰性及其他专用灯泡须附上照明资料标签,并修订现行的冰箱标签分类,修改吊扇标签设计,以及要求室内空调标签的张贴位置由机身转至包装上。议案内容概要如下: 照明资料标签扩大涵盖范围:联邦贸易委员会曾于2010年7月19日为一般用途灯泡订立新的照明资料标签,标签需要列明灯泡亮度、估计全年能源成本、寿命、色貌及能耗。现行的标签规则适用于大部分一般用途中型螺纹基座白炽灯泡、节能灯泡及发光二极管(LED)灯泡,但多种其他消费灯泡如装饰灯泡、非中型螺纹基座灯泡、不易碎灯泡及防震灯泡等则不包括在适用范围内。201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建议把标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螺纹基座灯泡以及GU-10及GU-24针座灯泡,藉此为消费者提供统一资料。 联邦贸易委员会审视了各方面意见后,现在建议把标签适用范围扩展至在能源使用或光亮度与一般用途灯泡相同的专用灯泡。议案提出特定瓦数及光亮度的灯泡必须附上标签,一般消费者不会采用的灯泡(如黑光灯泡、捕虫灯泡、彩光灯泡、红外线灯泡、左旋螺纹灯泡、海洋讯号用途灯泡、矿场用途灯泡、讯号用途灯泡、银腕灯泡、展示灯泡、交通灯泡、T-型灯泡以及若干G型灯泡)则不在适用范围之列。议案提出为若干类型的灯泡订立特定标记条款,并为专用灯泡的小型包装订立小型单一标签。不受建议规定监管的消费灯泡方面,议案订明若生产商遵守规则的内容及格式规定,便可以使用照明资料标签。最后,为了防止混淆,联邦贸易委员会建议在规则内增添“专用消费灯具”,代替修订“一般用途灯具”定义,藉此扩大标签的涵盖范围。 室内空调标签:议案规定室内空调的包装箱必须贴上标签,但生产商可以选择标签的底色,并允许生产商以贴纸标签代替把标签印在包装箱的做法。标签必须在包装正面显示,因为在零售陈列时,这些产品通常以正面面向消费者。联邦贸易委员会指出,不会修改小型冰箱和冰柜以及热水器的现行标签规定,原因是这些产品多数不会放在包装箱内陈列。 议案还提出修改室内空调标签,由综合能源效益比率(CEER)代替能源效益比率(EER)。此外,鉴于美国能源部最近建议把移动式空调纳入《能源政策及节约法》的规管范围,移动式空调也须附上EnergyGuide能效标签。由于室内空调及移动式空调有相似之处,联邦贸易委员会预期,规则将要求这两种产品附上相同或相似的标签。 吊扇标签:议案将修改吊扇标签,有关规定将与冰箱和洗衣机等其他在陈列室展示的产品一致。建议标签将继续沿用以前的假设情况,即每日使用6小时及每千瓦时电费为0.12美元。 冰箱标签分类:现行规则以产品配置(如顶部装置冰柜的型号)来划分冰箱类别,以便进行比较,其中冰箱分为8个类别,冰柜则为3个。不过,议案将把冰箱类别综合,分为3个:自动除霜冰箱-冰柜(现时归入附录A4-A8)、手动或部分手动冰箱及冰箱-冰柜(现时归入附录A2-A3),以及不设冰柜的冰箱(现时归入附录A1)。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这项修订可以方便消费者在购买时作出比较、简化类别范围,以及让消费者注意各类冰箱的能源效益。 吊牌:议案将修订规则,规定产品必须利用电线束线带以双线穿过强化穿孔来附加吊牌。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可以减少标签脱落的机会。不过,委员会不会建议修订规则,允许吊牌附加在产品外面,原因是会令吊牌脱落的风险增加。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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