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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农业部动物及植物健康检查服务局已修订木制包装物进口规定
2005-10-25

美国联邦农业部动物及植物健康检查服务局已修订木制包装物进口规定
一、美国联邦农业部动物及植物健康检查服务局(APHIS)已修订木制包装物进口规定,这项自本(94)年9月16日生效的规定要求,若在国际贸易业务用到木制包装,其所用木材须证明已经过杀死有害昆虫的程序,且须有国际植物保护协议(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的标志,以符合ISPM 15 即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规定。
二、此规定系针对许多进口木制包装所使用木材,包括木制大板条箱、移动输送台、盒子、及用来支撑货柜的木条都在范围内。但本法所称的木制包装材料主要指实木,不包括用在货柜上、用来防止货物损坏的松散木头(loose wood)所做成的包装材料,亦不包括制造用木材,如纤维板、合成板等。
三、进口的木材需经过以下处理方式,并有国际植物保护协议(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的标志。
(一)以至少摄氏56度的温度热熏至少30分钟;或
(二)用甲基溴化物(Methyl Bromide)烘熏。
四、根据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的合作规定,如果木制包装所用的木材系在加拿大或墨西哥制造,则不需受到这项法规约束。加拿大及墨西哥亦同时于本(94)年9月16日实施符合ISPM 15标准之规定。
五、这项规定将分三阶段实施:
(一)即日起至明(95)年1月31日为宣导阶段,在这个阶段进口商若未依照规定,提出木制包装材料已经过杀死有害昆虫程序的各项证明,仍被允准许进口。代理商及进口商将收到木制包装不符合法规的通知。
(二)明(95)年2月1日至7月4日将继续宣导,通知业者有关的新法规。惟pallet或crate将被强行退运。
自明(95)年7月5日起,将全面严格执行新法,不再另行通知业者遵守新法。任何若因而退运而衍生的费用,都将向进口商或代理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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