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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规定系针对许多进口木制包装所使用木材,包括木制大板条箱、移动输送台、盒子、及用来支撑货柜的木条都在范围内。但本法所称的木制包装材料主要指实木,不包括用在货柜上、用来防止货物损坏的松散木头(loose wood)所做成的包装材料,亦不包括制造用木材,如纤维板、合成板等。 三、进口的木材需经过以下处理方式,并有国际植物保护协议(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的标志。 (一)以至少摄氏56度的温度热熏至少30分钟;或 (二)用甲基溴化物(Methyl Bromide)烘熏。 四、根据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的合作规定,如果木制包装所用的木材系在加拿大或墨西哥制造,则不需受到这项法规约束。加拿大及墨西哥亦同时于本(94)年9月16日实施符合ISPM 15标准之规定。 五、这项规定将分三阶段实施: (一)即日起至明(95)年1月31日为宣导阶段,在这个阶段进口商若未依照规定,提出木制包装材料已经过杀死有害昆虫程序的各项证明,仍被允准许进口。代理商及进口商将收到木制包装不符合法规的通知。 (二)明(95)年2月1日至7月4日将继续宣导,通知业者有关的新法规。惟pallet或crate将被强行退运。 自明(95)年7月5日起,将全面严格执行新法,不再另行通知业者遵守新法。任何若因而退运而衍生的费用,都将向进口商或代理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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