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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考虑国内产业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制裤实施保障措施及进口数量限制的请求
2004-11-02

美国考虑国内产业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制裤实施保障措施及进口数量限制的请求

2004年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考虑美国国内纺织与服装业对中国的棉制裤(347/348类)实施保障措施以限制其进口数量的请求。该委员会指出,美国国内相关产业所提申请包含应当予以考虑的要件并要求公众提供评论意见。对中国棉制裤实施保障措施的申请是由美国制造商贸易行动联盟、美国纺织团体组织和美国全国纺织品协会等组织于2004年10月8日提交的。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是由美国商务部牵头,由商务部、国务院、财政部、劳工部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联合组成的政府联合机构。
  接到美国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提交的实施保障措施申请后,该委员会将用15天时间考虑是否对所提申请予以考虑。一旦作出肯定性决定,接下来的便是30天的由各相关方提交评论意见的时间。此后,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利用60天的时间作出上诉产品已经或将会扰乱美国国内市场秩序以及是否要求同中国进行磋商的决定。同时,该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延长这一期限。如果不能在60天的期限内作出相关决定,则须在联邦公告上公布推迟作出决定的具体时间。如果作出否定性裁决,也同样须在联邦政府公告上就相关理由予以公示。如果该委员会认定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服装造成或将造成美国国内市场的混乱,则将会要求同中国政府进行磋商。磋商通常会在接到磋商请求后的30天内进行,并将在接到磋商请求后的90天内力求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协议。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要求同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以消除这种扰乱市场情况的发生。从美国提交磋商申请之日起,美国将启动棉制裤进口配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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