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任何人若要进口受一项最终重要新用途规则规管的化学品,必须遵守《有毒物质管制法》第13章的进口证规定以及《美国联邦法典》第19章中的相关规定。进口商必须证明所付运的化学品符合《有毒物质管制法》下所有适用规则和法令,包括各项重要新用途规则。此外,任何人出口或有意出口的化学品,若受一项建议中或最终的重要新用途规则规管,必须遵守《有毒物质管制法》及《美国联邦法典》的出口通报规定。 当局必须研究所有相关因素,才可判断一种化学品的用途是否属于重要新用途。这些因素包括(i)化学品预计产量及加工量,(ii)有关用途在改变人类或环境接触有关物质的方式上的影响程度,(iii)有关用途在增加人类及环境接触有关化学品的程度及时间上的影响程度,(iv)合理预期的化学品生产、加工、分销及弃置方法,以及(V)其他有关因素。环保局将考虑化学品毒性,以及有关用途可能引起的人类接触情况及释入环境情况,以决定甚么因素可构成重要新用途。 这些规则将于6月下旬生效(规管23种化学品规则于6月25日生效,规管119种化学品的规则于26日生效),相关意见必须在5月25日及28日前交到该局。 详情参见: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4-25/html/2012-9965.htm、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4-27/html/2012-9800.htm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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