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04年10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无汞碱性电池启动“337”调查一案作出终裁,决定撤销美方公司提出的中国企业侵权的指控。这是中国有史以来遭遇的最大一起“337”调查案,也是近年来惟一一起以中国应诉企业大获全胜而告终的案件。 2003年5月,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原产于中国、中国香港、印尼、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25家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的生产技术专利权,要求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对这些企业展开调查,禁止其生产的电池进入美国市场。针对上述情况,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联合双鹿、南孚、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7家电池生产厂家积极应诉;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初裁结果,中方败诉;中国企业并不气馁,于2004年9月2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对此案全面复审。 分析人士认为,中国企业之所以能够胜诉,主要是在于各企业能够团结一致且应诉有方。2004年6月初,中国主要电池企业在得知中国企业初裁败诉的消息后,立即聚会商讨应对策略。除了上述7家企业外,国内还有另外7家电池企业也参与了联合应诉。 在初裁之前的应诉中,这14家企业已共同分担了300万美元的应诉费用,连对外宣传报道口径也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统一负责,并且通过协会请到了美国的资深律师帮助应诉。联合应诉大大节省了费用,而且各种材料证据可以共享,这些都对获得公正裁决有利。此次中国电池企业的联合应诉至少为每家应诉企业节省了一半以上的成本。这也充分说明,只要应对得当,中国企业完全可以打赢美国官司。 根据《美国贸易法》的程序,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决定后的60天内,还需由美国总统来决定是否批准该终裁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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