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7年10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经投票一致认为,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1015、72081030、72081060、72082530、72082560、72082600.30、72082600.60、72082700.30、72082700.60、72083600.30、72083600.60、72083700.30、72083700.60、72083800.15、72083800.30、72083800.90和72083900.15。2006年12月5日,美国商务部就此案作出终裁:鞍山钢铁集团的倾销幅度为31.09%、宝山钢铁集团12.39%、本溪钢铁集团 57.19%、攀枝花钢铁集团65.59%、武汉钢铁集团65.59%,普遍90.83%。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美国商务部将按照其裁决的倾销幅度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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