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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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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厦门姚明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
2012-09-17

    

    2012年9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作出了支持美国商务部的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YAMA RIBBONS AND BOWS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比威客·奥弗瑞公司(Berwick Offray LLC)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主要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带织边窄幅织带反补贴案。原告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明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姚明公司的最终补贴率时错误地使用了姚明公司内部的转移价格,而非对美国消费者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算补贴率的分母。对此,姚明公司提供的理由是姚明公司对姚明(香港)公司的货物转移并不属于企业间独立的销售行为,而仅涉及一种“人为的内部转移价格”,因此该数值并不是美国商务部在确定补贴率时所要求的实际的“销售额”。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根据28 U.S.C. §1581(c)(2006)作出如下判决:肯定了美国商务部关于计算原告姚明公司反补贴税率的做法的决定。

    审查标准: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516A(b)(1)(B)(i)节(19U.S.C. §1516a(b)(1)(B)(i)),在“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及“在其他方面……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美国商务部在该案中就上述争议点作出的认定。

    案件背景:

    2009年8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带织边窄幅织带启动反补贴调查,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是该案的应诉方之一。据美国商务统计数据,2006、2007和2008年,美国自中国的进口额分别为6116.8万美元、6811.3万美元和2583.6万美元。2009年12月1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2010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姚明公司的补贴率为1.56%,高于初裁时作出的0.29%(微量)的补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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