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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布《2004年国别贸易壁垒报告》有关中国部分
2004-04-15

美国公布《2004年国别贸易壁垒报告》有关中国部分

2004年4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发布2004年度各国对美国的贸易壁垒评估报告。
  根据《1988年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美国贸易代表处每年定期向国会提交并对外发布各国贸易壁垒报告,主要目的为评估外国贸易壁垒对美国贸易的影响。现将有关中国部分的内容摘录如下:
  一、贸易权和其他对贸易权的限制
  中国限制拥有贸易权企业的种类和数量。只有那些拥有贸易权的国内外企业才可以在中国进出口货物。对外贸进出口权企业种类和数量的限制会导致整个外贸体系效率低下,滋生走私等行为。
  自1995年以来,中国贸易权制度逐步放开。1999年,原外经贸部宣布允许出口量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注册拥有贸易权后开放的速度加快。2001年8月,中国把该规定扩展为允许外资企业出口其制成品。外资企业的进口权仍然限制于进口原料(inputs)、设备和其他与其生产或加工过程直接相关材料的进口。
  没有贸易权的企业或个人,包括在中国拥有制造基地的外资公司在进口产品时要使用当地代理商。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承诺贸易权领域达到相当程度的自由化。特别是,中国承诺废除其贸易权的审批程序,使所有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个人、包括独资经营公司在其入世后3年内或到2004年11月,也是中国承诺废除经销服务领域大部分限制的最后期限,全部可以自动拥有贸易权。中国还进一步承诺在其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前3年根据已经达成的进度表逐步放开贸易权。
  中国应该给予少数或多数外资企业外贸进出口权。但中国继续通过施加包括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进口量(import levels)、出口量(export levels)和从业经验等合格条件限制这些企业的进出口权。2004年1月,中国发布新《外贸法》草案征求意见。该部新法律准备完全放开外贸权制度,使中国在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个人外贸权方面完全遵守入世承诺。
  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像谷物、棉花、蔬菜油、石油、食糖、化肥、新闻出版物和相关产品等重要货物的进口可以主要由国有贸易企业进行。但是,对于谷物、棉花、蔬菜油和化肥,中国承诺把一部分关税配额(10%~90%)给非国有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非国有经营者拥有的百分比逐年提高。
  二、反倾销、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
  在2003年,中国继续积极实施其反倾销法,发起了6起新的反倾销调查,结束了11起。在新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有5起与美国出口产品相关。化工产品是中国反倾销最频繁的调查目标。中国反倾销法的执行已经引起了透明度、公证程序和司法评审等方面的问题。美国正在通过双边或多边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截至目前,中国还未曾发起过反补贴调查。2003年底,中国终止了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
  在2003年早期进行的政府机构调整把原先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并进商务部。但反倾销调查仍根据原先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和规则进行。这些规章和规则是为了执行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但是这些立法的措辞还是非常模糊。另外,商务部已经根据新规章和规则进行过反倾销调查,几个主要领域如透明度和公证程序问题已经引起了关注。同时,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则,规定对有关贸易救济决定可以提起司法评审,但截止目前,北京市高法尚未收到该类案件。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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