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05年4月27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决定接受业内组织要求对中国7种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这7种纺织品分别为:(1)男式及男童棉制和人造纤维非针织衬衫(第340/640类);(2)棉制和人造纤维套衫(第345/645/646类);(3)棉制和人造纤维制胸衣(第349/649类);(4)棉制和人造纤维袍服(第350/650类);(5)人造纤维针织衬衫(第638/639类);(6)人造纤维裤子(第647/648);(7)其他人造长纤织物(第620类)。 2005年4月6日,美国制造商贸易行动联盟、美国纺织团体协会、美国纺织协会、美国棉花协会和名为“团结起来”的工会组织5家纺织行业组织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交特别保障措施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7种、14大类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联邦公告上发布公告,并在随后的30日内征询利害关系方的公共评议。此前,中国政府、纺织服装行业、出口商、工人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已经就此提交评议。 该委员会将在公共评议期结束的60日内就是否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作出裁决,并可以根据调查情况延长该阶段。如果该委员会无法在60日作出裁决,可以延迟60日,但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发布通知,包括作出裁决的具体日期。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作出否定裁决,则必须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裁决结果及裁决原因。 如果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作出扰乱美国市场的肯定性裁决,该委员会将与中国政府就减轻或避免市场扰乱进行磋商。在磋商之前,美国将对原产于中国的上述纺织品服装进行配额限制。 该磋商将在中国接到请求后的30日内进行,双方将在接受磋商请求后的90日内就解决方案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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