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自2010年1月1日起,该法案第10.02条规定:禁止加州销售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EU)RoHS指令(2002/95/EC)指定浓度限制的通用照明产品。通用照明产品在该法案中定义为包括“提供室内住宅、室内商业以及室外使用的照明功能的灯具、灯泡、灯管或其他电子设备” 可包括: 1.紧凑型荧光灯 2.直(直线)式荧光灯 3.白炽灯(包括卤素白炽灯) 4.发光二极管(LED) 许多照明产品不属于“通用照明产品”,其中包括以下特殊照明 设施:电器灯、黑光灯、捕虫灯、色灯、红外线、左旋螺纹灯、航海用导航灯、厂房灯、反射灯、耐用灯、防碎灯、信号服务灯、银碗灯、射灯、三光灯泡和耐震或耐振灯泡。亦不包括直径大于32毫米的高输出和极高输出线性荧光灯、预热线性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长度大于9英寸的紧凑型荧光灯以及国家监管的通用型白炽灯。该法案也豁免为带有特殊需求个人提供特别照明的灯具。 该法案第10.02条规定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禁止以出售为目的的个人制造含有欧盟RoHS指令禁用有害物质含量的通用照明产品。 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或供应用以销售的通用照明产品的制造商必须根据DTSC(有毒物质控制部门)文件提供技术文档以证明其通用照明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 要求通用照明产品的制造商根据要求,向加利福尼亚州通用照明产品的销售商提供照明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证明书。该证明可列在集装箱或包装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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