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2004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包括各种淡水小龙虾尾肉,不论其规格、等级及大小,无论是新鲜的还是经冷冻、冷藏处理的,但不包括活龙虾和整虾,也不包括咸水小龙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16054010.10、16054010.90、03061900.10、0306290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9月1日~2002年8月1日。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中国各公司 2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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