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美国的农产品配额
2004-06-29

美国的农产品配额

一、《农业调整法案》(the 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第22款
  象其他国家一样,美国政府也通过各种贸易限制措施保护本国农业不受外国农产品进口的破坏。《农业调整法案》第22款规定:当进口农产品实施了或企图妨碍本国农产品计划(包括制成品的减少),总统有权采取配额或征收特别费用的措施,以保护本国主要农产品。22条款下的进口配额主要适用于棉花、花生、奶制品、燕麦、黑麦及巧克力等。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美国对糖、奶制品及花生不再使用配额,而以关税代之。
  总统在农业秘书局及外国农业服务局的建议下,采取进口配额限制措施。措施实施前必须获得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报告,但是否实施不需考虑ITC作出的实际损害的决定。
22条款授予总统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何时及如何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总统不必等待ITC的报告,而直接采取。
  ITC的总顾问1981年发表的备忘录中介绍了ITC确定实际损害的方法,指出“实际损害”是发生“比微弱损害大而小于巨大损害”的情况。经常会依据保护本国农产品的目的确定。如果进口产品危害了本国产品价格的稳定、供求关系和生产消费的合理价格,就构成实际损害。ITC也会考虑进口的直接威胁,包括:进口量、国内生产量、库存、国际市场价格及供应量,但国内与国际产品的质量比较不予考虑。
  ITC认为“生产条款”也是22条款的组成部分。虽然在22条款中并不能找到某种联系。这样,受到国外竞争对手影响而减产的生产商可以受到22条款的救济保护。
  22条款可以对以前某一代表阶段进口额50%以上的数量实施配额。22条款征收的费用不可以超过货价的50%。总统有权决定对某一商品实施配额或征收费用,但不能同时实施于同一种商品。配额措施的实施依据是22条款,征费措施的实施也可以依据其他法令,例如:201特别条款。
  1955年关贸总协定同意美国22条款免责。对于双边协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审理阿根廷等国家进口糖一案时指出:只是那些1951年前的双边协议才适用22条款。但这一裁决与22条款的规定相矛盾,22条款规定“本条款优先于此前及此后美国加入的所有国际协议”。
  二、肉类进口
  1979年肉类进口法授予总统实施“反周期配额”来限制肉类进口。由于加拿大和墨西哥与美国签定了自由贸易协定,所以这两个国家不受限制。“反周期配额”适用于牛肉、羊肉(不包括羊羔肉)、山羊肉、加工的牛肉和小牛肉。“反周期配额”受国内产量的影响随时调节,在国内产量增大时,进口限制严格;当国内产量减少时,进口加大。当出现自然灾害等影响国内产量的情况时,总统可以暂缓“反周期配额”的实施。美国有许多法令规定了肉类配额的限制措施,例如:“最低限度法令”,是指对进口肉类没有最低额的限制。
  总统通常会与主要肉类进口国签定双边协议以避免肉类配额限制。双边协议的订立主要依据1956年农业法第204条款。双边协议通常有“自愿限制”条款,由进口国自己限制进口到美国的肉类数量。实际上,双边协议的规定严于肉类进口法。
  三、糖类进口
  根据22条款的规定,美国对糖及糖类产品实施周期性配额限制。从1982年开始,根据美国协调关税系统第17章第3条的规定,美国对进口的糖、糖浆、糖蜜采取非常严厉的限制,导致进口量从1981年的450万吨跌至l989年的125万吨。1989年关贸总协定曾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总协定第4章,但美国在第4章下有广泛的免责条款。
  1989年美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将周期性配额改为关税配额。外国进口商进口时需获得“基本配额”,“基本配额”的糖类在GSP和CBI项目下只需支付每镑6美分或免关税,否则为每镑16美分。美国农业秘书局考虑本国的进口需求、运输方式等因素后,向进口国出具基本配额证书。出口商间的证书分配由各国决定。
  糖类制成品包括混合糖浆、含糖量65%以上的食品、甜可可,含糖10%以上的面粉等也适用配额限制,主要为了保护本国蔗糖及甜菜糖生产及加工企业的利益。
  四、农产品市场法令
  美国1937年农业市场协议法授予农业秘书局颁布农产品市场法令的权利。这一法令通常用来限制蔬菜水果的级别、尺寸、数量和成熟度。当进口蔬菜水果影响了市场价格和种植者的收入,即开始实施。自1937年以来,美国颁布了许多这种法令,包括:葡萄、洋李、柠檬、西红柿、橙子、核桃、花生、杏仁等。这一法令的实施主要依据公众的要求及建议,主要为了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
  五、WTO的农产品协议
  1990-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是农产品问题,1995年开始生效,各国在市场准入、减少国内支持及降低出口补贴等方面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总体来说,关税措施取代了非关税措施其实与非关税措施起到了同样的保护作用。关税措施几乎适用所有的非关税措施,特别适用美国22条款下的农产品配额。WTO协议规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农产品关税在6-10年中降低24-36%。当进口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5%时,该国要实施最低市场关税配额。
  关于农产品国内支持,当政府的某些农业计划对贸易产生很小的作用时,可以免责9年,这就是“绿箱政策”。包括政府在农业研究、灾害控制、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支持,采取的对生产者的直接补贴等。
  除了可以免责的农产品支持项目,其他为“一揽子支持措施(Total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AMS)。要求发达国家6年内减少20%;发展中国家10年内减少13.3%。美国1985-1990年的削减措施已经达到协议的要求。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补贴6年内低于1986-1990年水平的36%,数量的21%;发展中国家10年内相应降低24%和14%。
当一国出口市场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WTO规则规定一国可以享受9年的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的免责,并且可以征收反补贴税,除非属于“绿箱政策”。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