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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有关外国产品管辖权的规定
2001-03-20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关外国产品管辖权的规定
当美国的消费者或用户在美国法院对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提起产品责任的诉讼时,美国法院首先要确定它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特别是有无对人的管辖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美国法律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美国法院有一种扩大管辖权的倾向。美国各州都制订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辖权的标准。

这种法律叫“长臂法”(Long-Arm Statute)。但各州法律规定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一般地说,各州都要求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该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损害。只要符合这个标准,法院就可取得对该被告的管辖权,它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传唤国外的被告出庭,并有权依法作出有效的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只要国外的被告同法院所在的州有某种接触,法院就对该被告有对人的管辖权。一旦美国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美国原告就可以通过适当程序向被告所在国的法院要求承认和执行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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