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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院通过《2004年新出口商复审修正案》
2004-12-08

美国参议院通过《2004年新出口商复审修正案》

2004年11月17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04年新出口商复审修正案》,该法案的目的是解决新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节 该法案的名称为《2004年新出口商复审修正案》(New Shipper Review Amendment Act of 2004)。 
  第二节 暂时中止执行新出口商享受的担保优惠政策。
  在《2004年新出口商复审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中止执行美国1930年《关税法》(19 U.S.C.1675(a)(2)(B)(iii))第751(a)(2)(B)节的(iii)款。
  第三节 向国会提交报告。
  在该法案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商务部长应在与财政部长、贸易代表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专员磋商的基础上,向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报告:
  (1)对中止执行1930年《关税法》751(a)(2)(B)(iii)所产生的效果提出看法,并就是否需要延长中止时间提出建议;
  (2)对政府为解决对自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问题所采取的任何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其中,包括(A)向新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时遇到的问题;(B)对新出口商的复审工作给商务部增加的工作负担;(C)美进口商在进口中国新出口商货物时,中国新出口商利用担保优惠政策规避缴纳反倾销税的情况等。
  根据美国有关的贸易法律,美国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时,给予新出口商一定的特权,即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新出口商的货物作出最终评估前,新出口商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担保。而事实上,许多出口商正在利用保证金特权来逃避支付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一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确定了需缴纳的进口关税,许多出口商就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应缴纳的进口关税。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统计,2003财政年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收到1.3亿美元的进口关税,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达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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