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部分电子数字媒体设备及其同类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digital media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包括手机电话、笔记本电脑以及像软件、触摸板以及硬件接口等相关组件。 2011年6月5日,苹果公司向美国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及美国市场销售的部分电子数字媒体设备及其同类组件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美国ITC最终确定下列企业作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1)韩国三星电子公司,(2)三星电子(美国)公司,(3)三星通讯美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