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表示,现行规例订明,医疗设备的标签不得使用符号,除非附设以英语书写的注解,及/或附贴在专供体外诊断使用的专业设备上。不过,在上述最终规则之下,所用符号只要按标准制订机构所订立的标准制订,就算旁边没有附注,亦可以在医疗设备标签上使用,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该标准获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第514(c)条承认,而该符号的使用符合局方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第514(c)条所定的规格;或 •若该符号并非按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第514(c)条所承认的标准制订,也不符合该标准所订立的规格,设备生产商必须确定,一般消费者在习以为常的购物环境下,可以清楚阅读及明白该符号,而符号的使用亦须合乎《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第502(c)条以及由相关标准订立的规格。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生产商必须在医疗设备标签内,以书面或电子符号表解释该符号。此外,在医疗设备的包装上或之内的标签,必须附有清楚及显眼的声明,标明以英语(若产品只出口到波多黎各或并非以英语为母语的地区,便可使用其他语言)书写的符号表位置。至于医疗设备标签的内容,使用符号时必须符合《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的其他适用标签规定,如第502(a)条及第502(f)条,以及其他相关规例。 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US/FDA-to-Allow-Stand-Alone-Symbols-on-Medical-Device-Labelling/baus/en/1/1X300W0C/1X0A6M60.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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