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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将需强制性认证的电子电器产品增加至34种
2012-10-10

马来西亚将需强制性认证的电子电器产品增加至34种
马来西亚《1988年海关令》规定了四类不同级别的限制进口。第一类是14种禁止进口产品,第二类是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卫生、检验检疫、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第三类是临时进口限制品,第四类是符合一定特别条件后方可进口的产品。其中电子电器产品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进口管制的范围,需要进行相关的认证才能进入马来西亚市场。
马来西亚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有两个:《电力供应法(1990)》(Power Supply Act(1990))和《电器设备批准条例1994》(Approved of Electrical Equipment(Electricity Regulation)1994),这两个法律都由能源委员会(Energy Commission)执行。前者针对电力供应规定了电力安装的许可和控制、配送电力设备的安全以及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后者则规定了任何制造商、进口商、展览商、销售商和广告商的电器产品必须保证符合标准要求,获得认可证书(COA),并加贴SIRIM标签/标志,否则就不能在马来西亚市场上销售。在COA期满前14天,电器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展览商和广告商必须提出对COA进行复审的申请。
根据《电器设备批准条例1994》的规定,进行强制性认证的电子电器产品共包括31大类,产品进行认证依据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和等同采用的IEC标准,有的产品甚至直接使用IEC标准。
2012年,能源委员会调整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清单,强制性认证产品将从现有的31类增加至34类,新增加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将自2013年1月1日生效。下表列出了调整前后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

序号
调整前的产品
调整后的产品

1
15 A以下的插头
15 A以下的插头

2
开关和调光器
开关和调光器

3
15 A及以下的插座
15 A及以下的插座

4
荧光灯座及启动架
荧光灯座及启动架

5
天花板灯线盒
天花板灯线盒

6
卡口灯座及多头适配器
卡口灯座及多头适配器

7
荧光灯
灯具

8
台灯
便携式灯

9
圣诞灯
圣诞灯

10
荧光灯用电容器
荧光灯用电容器

11
荧光灯镇流器
镇流器/控制装置/灯启动器

12
漏电保护器
断路器

13
电热水器
包括独立安装的加热部件的电水器

14
电吹风
蒸发器

15
液体加热器具
包括独立安装的加热部件的电水壶

16
电熨斗
电熨斗

17
剃毛器
手动剪发器/头发护理器/皮肤护理器

18
厨房用食品搅拌机
厨房器具

19
浸入式热水器
浸入式热水器

20
驱蚊器
电动剃须刀

21
面包炉
烤面包机/炉

22
电风扇
电风扇

23
吸尘器
真空吸尘器

24
洗衣机
洗衣机

25
电冰箱
电冰箱

26
电饭锅
电饭锅

27
高保真装置
高保真装置

28
电视机
视频播放器

29
播放器
音频播放器

30
家用电动工具
 家用电动工具

31
电线电缆(横截面积0.5~35 mm2)
电线电缆(横截面积0.5~35 mm2)

32
 
空调

33
 
适配器/充电器

34
 
按摩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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