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罗马尼亚从1990年以来一直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并制订了大量相应法规,以清除尚存的结构障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罗马尼亚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商业登记法(NO.26/1990,1997年已修订); ——商业公司法(NO.31/1990); ——外国投资法(NO.35/1991,1993和1997年已修订); ——审计法(NO.82/1991); ——自由贸易区法(NO.84/1992); ——增值税法(NO.27/1994); ——所得税政府条例(NO.70/1994); ——鼓励外国工业投资法(NO.71/1994); ——私有化法(NO.55/1995); ——破产法(NO.64/1995); ——石油法(NO.134/1995); ——版权和相邻权法(NO.8/1996); ——竞争法(NO.21/1996); ——国家垄断法(NO.31/1996); ——银行法(NO.83/1997)。 罗马尼亚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允许其自由进入国内市场和参与国家私有化计划。对外国公司商业领域不加以限制。外国公司已可在罗马尼亚建立独资企业并将税后利润全部汇回。外国投资者可自行管理企业也可委托罗马尼亚人或外国人管理。 外国投资者可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参与商业活动: ——建立商业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独资或与罗马尼亚自然人或法人合作; ——增加现有公司注册资本、收购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 ——签订租赁、承包或合作协议以开展经济活动、参与公共服务或基本商业公司或国营公司下 属部门的生产; ——通过罗马尼亚公司可获得非居民房地产开发权; ——购买工业或其他知识产权; ——签订自然资源勘探和共同开发协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外国货币、设备、交通工具、货物和配件、劳务、知识产权、技术诀窍、专业管理技能或已投资企业利润等方式在罗马尼亚投资。 罗马尼亚开发署负责外国投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根据罗马尼亚法律审校成立公司的文件及登记注册。外国投资必须符合环保规定,并且不得对罗马尼亚国家安全、国防、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购买股份和资产参与罗马尼亚公有化计划。罗马尼亚对外国投资者奉行不歧视政策,并给予一些投资优惠政策,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二、私有化 1990年以前罗马尼亚以国营为主,1991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为私有财产提供了保障,但矿产权及航空权等仍为国家拥有。 根据NO.18/1991土地法,80%原由合作社拥有的土地实现了私有化。大部分公建住房也出售给了居住者。商业和工业资产已实行了私有化。 1997年4月修订的35/1991法允许外国人在罗马尼亚设立的合资或独资公司拥有土地所有权。 三、知识产权保护 罗马尼亚是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公约的签约国,对专利、商标和版权予以法律保护。 专利法(NO.64/91)扩大和明确规定了专利授与范围,规定保护期为20年。商标的保护期为从申请日起算10年,到期后可续展。 四、对外国投资的要求和鼓励政策 罗马尼亚对设立、管理或扩展投资未限定具体的成果要求,可提供下列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为设立企业进口的设备或作为投资的设备免征关税(NO.35/1991法规12款); ——从项目获准或活动启动之日起算的头二年间进口投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消耗品、零配件 和其它物品可免征关税; ——工业领域投资至少5000万美元者进口原材料、消耗品、机械设备可享有7年免征关税待遇,开始盈利之日起算的5年内可以免征税收,但前提条件是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50%的原料为罗马尼亚生产,年出口量至少占总产量的60%。此外,上述企业如果从注册之日起算的14年内停业,则必须补交所有减免的税收和关税(NO.71/1994法规第1款); 根据NO.40/1994法令,所得税率一般为为38%,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比例80%收入来自农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娱乐业(夜总会、游戏厅)公司所得税税率为60%。此外,对红利征税10%。 五、妨碍外国投资的因素 罗马尼亚政府政策缺乏透明度,官僚作风严重,取得许可土地所有权,等需要较长时间,故许多外国投资者选择由当地合作方去打通各种官僚环节。 罗马尼亚制定了反腐败的法规,但执行力度不够。腐败问题对商业的运行构成了威胁,特别是在卫生和通信领域,其次是重工业,建筑业、运输、银行和零售业等。 自1997年1月7日起,罗马尼亚已发起全国范围的反腐败运动,并为了加入欧盟而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 六、劳动力情况 罗马尼亚大部分基础性行业的劳动力素质较高。经过相应在职培训,当地劳动力能掌握新的技术和更高质量要求,但缺乏经过西方培训的经理人员。 1989年12月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裁员,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失业率为7%。大部分罗马尼亚国营企业仍以稳定就业而不是以盈利为首要任务,因此解雇人员必须小心谨慎,否则易被起诉。一些外国投资者在辞退雇员时遇到很在麻烦,投资者在购进需要重大改组的企业时应十分谨慎。 工资税收过高也是一个问题。罗马尼亚目前对月工资360美元以上收入征税60%,这使得雇佣高级别雇员负担费用过重。 七、资本市场和短期投资 罗马尼亚试图加速资本市场建设,但由于私有化进程缓慢,资本市场近年来才开始逐步成型。罗马尼亚设立了证券委员会监控证券市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负责交易商和金融中介机构的注册和审批,运行机制的建立等。 八、资金汇出转移政策 罗马尼亚法规对与直接投资相关的资金汇出或转移无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所获税后利润可换成硬通货汇出国外。股票、债券或其它证券及结束投资所获款项也可汇出境外,对利润、资本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汇出也不加限制。不过购进美元时比官方汇率高2%—4%。 九、国有化及其补偿 根据外国投资法第5款,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国有化敬收购,除非出于公众利益。若收购后,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应“及时、适当和有效”。 十、争端解决 罗马尼亚保护财产和合同权利,但执行力度时不够。罗马尼亚破产法符合西方最低认可标准,强调企业结构调整和保持就业稳定。但此法不适用于战略性国有企业及一些负债严重,靠政府补贴的国营公司。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商业仲裁是罗马尼亚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地法官一般对市场经济、国际商业习惯或新颁布的罗马尼亚商业法的实施缺乏经验,结果往往通过第三方解决外国公司罗马尼亚合作方之间的争端。相比之下,仲裁能够比诉讼更快解决问题。相关方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熟悉国际商业或某一专业的仲裁员。 罗马尼亚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约国,对国外仲裁予以认可和执行。同时,罗马尼亚也是国际商业仲裁欧洲公约的成员国。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