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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罗马尼亚农业部门兽医局就我国向罗马尼亚出口禽肉的《兽医证书》达成的一致意见,所有对罗马尼亚出口的禽肉,其《兽医证书》必须中英文对照。证书除用英文注明出口国名称、主管部门名称、出证机关名称、商品名称、发货人名称/地区、包装件数、冷冻日期外,还要注明经兽医机关注册的屠宰厂的名称、地址、编号以及运输方式、集装箱号/运输工具名称、储藏和运输温度等。 此外,证书证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各点: 1.禽肉来自中国饲养的临床健康的活禽,活禽来源农场及其周围30公里范围内过去6个月无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 2.禽肉是在中国主管部门注册并在其长期监督之下的屠宰厂加工的; 3.在我国兽医的监督之下,活禽经过宰前检疫,胴体及内脏经过宰后检验; 4.检验没有发现肉品特征性的传染病变化,证明适合人类食用; 5.禽肉未经人工着色,无血块、无机械性污染、无异味,在适当的温度条件下储藏和运输,不含有防腐剂,肌肉或器官组织没有被致病性沙门氏菌污染,未经色素物质、电离幅射和紫外线处理; 6.以国家残留控制计划为基础,禽肉的有害残留不超过罗马尼亚法规定的限量; 7.每个禽肉包装都加贴了官方兽医控制的标签,其中清楚地标明了屠宰厂的名称和编号,包装材料是第一次使用并符合必要的卫生要求,禽肉的运输工具按照国际卫生标准进行了处理和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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