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一)法令依据
1.陆资赴台投资主要法令依据如下:
(1)“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2)“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许可办法”)
(3)“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以下简称 “设立许可办法”)
(二)陆资认定标准(“投资许可办法”第3条)
陆资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来台投资,其定义如下:
直接投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来台投资者。
间接投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来台投资者。
第三地区公司之认定标准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陆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投资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
逾30%;
(2)陆资对该第三地区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之认定标准为下列之一者:
—陆资持股超过半数;
—可操控公司财务、营运及人事;
—有权任免或主导董事会超过半数之主要成员。
(三)投资方式及商业组织之设立(“投资许可办法”第4条、“设立许可办法”第7、9条)
投资方式可分成下列情形:
1.设立子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2.参股,即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证券投资(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10%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3.对前二项所投资之事业提供一年以上贷款
4.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附:
1、投资申请程序
2、设立企业程序
3、新设分公司
4、新设子公司
5、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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