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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赴台投资相关规定
2010-06-30

     陆资赴台投资相关规定

陆资赴台投资相关规定

  (一)法令依据
  1.陆资赴台投资主要法令依据如下:
  (1)“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2)“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许可办法”)
  (3)“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以下简称 “设立许可办法”)
  (二)陆资认定标准(“投资许可办法”第3条)
  陆资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来台投资,其定义如下:
  直接投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来台投资者。
  间接投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来台投资者。
  第三地区公司之认定标准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陆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投资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
逾30%;
  (2)陆资对该第三地区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之认定标准为下列之一者:
  —陆资持股超过半数;
  —可操控公司财务、营运及人事;
  —有权任免或主导董事会超过半数之主要成员。
  (三)投资方式及商业组织之设立(“投资许可办法”第4条、“设立许可办法”第7、9条)
  投资方式可分成下列情形:
  1.设立子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2.参股,即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证券投资(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10%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3.对前二项所投资之事业提供一年以上贷款
  4.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附:
  1、投资申请程序
  2、设立企业程序
  3、新设分公司
  4、新设子公司
  5、表格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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