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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法会第36届年会有关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审议情况简介
2003-08-15

联合国贸法会第36届年会有关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审议情况简介

2003年6月30日至7月11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36届会议在维也纳国际中心举行。此次会议的核心议题之一是评议和审查《草案》(以下称《示范条文》),该《示范条文》将作为委员会2000年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的一个增编,示范条文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协助国内立法机构建立一个有利于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立法框架。
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指私营部门通过与东道国公共部门签定特许权合同,参与东道国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新基础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开发和运营或现有基础结构设施的翻修、现代化改造、扩展或运营。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并相互竞争的趋势,始于80年代初期,随着实践的发展,参与的形式越来越丰富,获得成功的国际经验也越来越多,特别是BOT(建造-运营-移交)在许多国家的成功运用,国际社会感到有必要在该领域设计一套立法框架,为不同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提供帮助。在2000年贸法会第33届会议上,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其中包括立法建议和对立法建议的说明。在该届会议上,有国家提出,虽然《立法指南》在建立一个有利于私人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法律框架方面可供国内立法者参考,但是委员会似宜以处理特定问题的示范立法条文形式来制定较具体的指南。委员会在第34届会议上一致认为,应赋予一个工作组草拟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领域核心示范立法条文的任务,随后成立的第五工作组确定了以基础设施项目的特定阶段,即特许公司的选定,作为草拟示范条文的基础。工作组在其第四届和第五届会议上审查了由秘书处在外部专家的协助下拟订的具体示范条文,并连同从各国收到的评论意见将示范条文草案一并提交本次年会审查通过。
提交审议的示范立法条文草案分为5章共51条,包括总则、特许公司的选定、基础设施的建造和运营、特许权合同的期限、展期和终止以及纠纷的解决。第一部门总则包括了立法的目的、相关术语的定义以及签定特许权合同的权力和合格的基础设施部门等内容。第二部分特许公司的选定和第三部分基础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是示范条文草案的核心。特许公司的选定包括通过竞争筛选的谈判程序和不经过竞争的谈判程序,在通过竞争筛选的程序中,主要规定了筛选程序的规则,包括投标人的预选(预选目的和程序、预选标准、联营集团的参加和预选决定)和招标程序(招标的单阶段和两阶段程序、招标书的内容、投标担保、投标书的比较和评价以及最后谈判等),其主要目的通过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增加特许公司筛选的透明度,从而提高竞争程序的效率。不经过竞争程序谈判特许权合同相对而言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因此关键是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不经过竞争程序选定特许公司的例外情况。示范条文第18条列举了允许不经过竞争程序的授标情形,作为补充,第19条还规定了在此类情形下,特许权合同谈判程序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基础设施的建造和运营包括特许权合同的内容、管辖法律、合同的转让、修订以及基础设施运营中涉及的资产所有权、地役权、担保权益、财务安排、补偿等。总的来说,这部分处理的各个事项属于合同性质,可以通过具体的合同安排予以解决。反映成示范立法条文的主要目的是列举出一些应当在项目协议中得到处理的问题,主要是以示例的形式,为各国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其中示范条文第28条是该部分的核心,其比较详细的列举了特许权合同包括的内容清单,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清单虽然涉及基本事项,但整体来说并不是强制性的,未尽事宜应留给颁布国本国法律处理。第四部分规定了特许权合同的展期、终止以及特许权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的安排,包括财务安排和停业和移交措施。第五部分是有关特许权合同纠纷的解决,包括订约当局与特许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客户或基础设施用户的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委员会在三天的审议过程中,对示范立法条文草案的逐条进行了评议。由于示范立法条文的拟订是以已经贸法会通过的立法指南中的立法建议为基础,在大的框架和基本立法原则上与立法建议保持了一致,因此,就示范条文草案的立法框架和条款的基本原则与会代表 们并没有太大的分歧。但是对某些具体条款如第2部分第17条(最后谈判)和第24条(谈判的保密性);第3部分第34条(财务安排)、第36条(特许权合同的转让)和第4部分第43条(特许权合同的期限和展期)提出意见。针对上述条款的不同意见,委员会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经磋商,最大限度地接受了有关意见并对相应的示范条文作出修改。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团成员也积极的参与了对示范条文草案的评议,并在若干问题上发表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得到会议主席、秘书处和其他参会代表的赞同。
委员会除了就示范条文草案案文进行逐条审议外,还就示范条文草案与立法指南所载立法建议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作为两个平行的案文保留立法建议和示范条文;二是以示范条文取代全部立法建议;三是只取代立法建议中委员会就其通过了示范条文的那些建议。虽然有人支持把立法建议同示范条文分开,认为这样可以更清楚的反映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工作进展,但普遍倾向于为了便于使用者参考,将两者合并。但为了不延误示范条文的传播并考虑到出版资金问题,委员会考虑把示范条文暂时以单独出版物形式出版,在其中适当说明示范条文与指南的关系,并将立法建议作为附件载列。在未来的合订出版物中,经委员会通过的示范条文应与立法指南所载说明放在一起,最后全文转载委员会原先于2000年通过的立法建议。委员会请秘书处审查并酌情修改立法指南中载列的说明,以便根据条文中的术语对其作出调整。
本次会议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并建议各国在修订或通过与私人参与发展和经营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立法时适当考虑《贸易法委员会示范立法条文》和《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所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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