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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税务征管之痛
2016-03-14

 

跨境电商出口税务征管之痛

   2015年,跨境电商火了。之所以火了,是各种打着“保税进口、海关监管、国外正品”的外国商品在天猫国际、蜜芽、聚美优品平台上向你诱人招手,不剁手都不行。现在一提跨境电商,一些人以为就是跨境电商进口(海关代码1210项下)。其实,跨境电商群体中,还有一大批人默默耕耘在Ebay、Amazon上,卖力地将中国商品推销给外国人,这就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关代码9610项下)。

论出道,跨境电商出口试点搞得比进口试点还早。2013年国务院89号文之后,杭州、宁波、深圳等地跨境电商出口就发展得风生水起。在中国,出口一向是王道,进口一向是补充,但目前跨境出口风头明显不及跨境进口,增长乏力,何故?

一个很重要原因:出口退税难以兑现。

为支持出口,国家对出口商品是实行增值税退税的,视不同商品,退税率从9%到17%不等。跨境电商出口,不管是B2B还是B2C,本质还是出口,应该享受退税,这一点财政和税务部门都没意见,但如何退税?成了一个难题。

下面梳理一下税务部门对出口的监管思路。

第一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12月颁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且在2014年开展了试点,虽然各地商家提出了意见,但是税务部门还是很自信的,坚持认为这个退税流程是通的(实际是退税周期长,效率低),据说全国试点退税金额也就几百万元人民币。其实这个数字已经说明问题了。

第二阶段:事实胜于雄辩,9610项下门可罗雀的事实让税务部门和各试点城市不得不重新拓展思路,部分试点城市开始了免征免退的试点。国务院也发文鼓励开展免征免退。免征免退真的能成为9610的开门密码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回到跨境电商出口业态的实际状况,相信大家就有个基本判断。俗话说的好: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

跨境电商的模式决定了电商企业上游供应商多数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例如华强北的各类档口);另外采购规模碎片化,每次采购订单数量少,频率高,商品款式多。这种基本情况就可以发现,多数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这类商户要开增值税发票就是要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一系列的合同,发货单等证明材料,而且一次发票金额少,费时费力。虽然这条路行的通,但是供应商几乎不会去这么办,费用还不够赚的那点钱的。

而2015年税务部门代表性的工作之一就是“营改增”,我们就会发现,在全面推广增值税的大背景下,中小商户由于处于经营链条的末端,基本是处于税收征收体系的边缘,税务部门对他们缴纳增值税本身没有太大的希望,基本还是以定税征收。

这种税收征管本来也没什么问题,但是当我们发现跨境电商出口这种新兴业态旺盛活力的时候,会讶异地发现,小商户这类型的商家居然可以做出口大生意,这在之前的监管环境中是未曾遇到的。原来不是问题的问题现在就不幸成了问题,当跨境电商向上游商户采购商品之后,他们几乎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除了个别制造企业自己从事跨境电商销售,可以开出增值税发票,品类而且必须相对集中)。

我们举一个深圳中型跨境电商为例,一天至少出口一万个包裹,如果是综合大卖家类型,可能这一万个包裹涉及600至1000个以上的SKU,供应商可能涉及200到300家。如果他们的零售包裹都按照9610项目申报出口,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税务部门的1.0版本:

按退税的操作程序,这家电商在结汇前后会要求这两百家供应商按照一定时间的供货量汇总开具增值税票,每张票面价值大概不超过3000元。他必须跟供应商联系核对商品名称、价格、数量,开具增值税票,还必须与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匹配,一个月下来,应该要收到近一万张税票(供应商可能至少500家)。同时,财务部门要在一定时间内做好外汇申报核销,向当地税务部门递交退税文件,并上缴这一万张的增值税发票退税联,如果是异地供应商,税务部门还要进行函调,包括提供产地证(至于商户怎么提供产地证,这种问题最好不要再问下去了。)我相信大多数朋友已经看见一场灾难的发生,企业的财务部门、供应商、税务部门都将被这一堆增值税票包围,最后就是崩溃。估计那位说退税通道可以行得通的财政部官员一定对这种场面也不知所措。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试点之后,即使深圳,走9610的包裹数量占总出口数量的比例大致不到1%。

于是2.0版本出来了,税务部门提出“免征免退”来避免这场税票灾难,但是从跨境电商行业来看,这个方案看似解决部分问题,实则非常缺乏诚意,根本是个后患无穷的解,比1.0还更离谱。假如实行免征免退,企业可以按照物品价值向税务部门申请了免征免退,确实减少了征税退税的麻烦。但是当货款通过支付渠道汇入企业账户,成为企业收入入账,问题来了,这批收入没有进项增值税票,如何计算成本?还是没有进项凭证,难道用海关出口的货物价值申报清单做成本入账吗?否则收入刨掉工资房租等成本后,都是利润都得交所得税了,想到这,已经不敢往下想了……这个嘛,显然太不严肃了,后续重要的“所得税”怎么操作竟然都没有说明就把这个政策推出来做试点,所以跨境电商企业就没有然后了。

所以,“1.0退税版”困扰在纸质税票如何操作,“2.0免征免退版”困扰在于后续所得税操作不明确。两个版本都不可行或者说都不完善。

那么跨境电商出口与税收征管体系最大的症结点在哪里?原有的外贸出口税收监管体系是基于外贸批发采购模式,面对大型外贸公司、制造企业,大批量的订单。而跨境电商出口本质上是一种跨境零售模式,参与业者身份复杂,商品种类分散,订单碎片化。所以在原有批发贸易的税收监管体系上修修补补去拼凑监管跨境电商零售,显然是一种“削足适履”的思维在作怪。无论我们监管体系如何,这种商业业态已经呈现在大家面前,监管不能改变这种业态的基本元素和基因。这种商业模式的创新跨度很大,一味指望监管部门短期内适应并推出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确实还是有很大难度。但是我们监管部门必须至少拥有面对现实的勇气。

我们天天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是创新某种意义上就有可能冲击甚至颠覆原有的监管体系,包括:

1)各种不可逾越的上位法;

2)具体的部门监管流程、规章、标准;

3)既有的信息、技术系统。

所以如果没有及时跟进的监管创新,就会极大阻碍万众创新的步伐,损害创新业者的信心。而行之有效的监管创新必须建立在了解行业基本运作模式和产业特点的前提上,认真研究,充分沟通;而坐在办公室里修修补补的所谓监管创新显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当商业创新遇到既有监管体制的玻璃墙,行业与监管部门都将陷入了两难境地。而只有实事求是,拥有敢于打破玻璃墙的勇气才可能真正推动行业创新。

回到跨境电商出口的税收监管,有几个方面可以考虑:

1、面对中小商户是否还是要网开一面,在免征免退基础上,允许中小商户开具营业税票?多数中小商户是没有增值税的管理体系和能力的,与其形式上强求一致,导致假票猖獗,不如顺势而为。

2、抓紧电子税票化试点,只有实现税票电子化流转,才能真正解决跨境零售税收的征收管理有序化、常态化、效率化。让中小商户开具税票能像上淘宝打开电子账户一样方便,技术上应该没有难度,还可节约税务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假票问题也可以得到根本有效遏制。

3、在现阶段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在免征免退基础上对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收入按照固定比例计征所得税。当然这类税收监管创新或过度方案,非常需要国税总局的顶层设计和协调。

税收制度的落后已经开始成为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的一个潜在阻碍因素,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无法展开,其实这个困扰对国内电商行业也同样存在。希望能够规范化发展壮大的企业还暂时看不到解决途径。某些企业为了上市,只能将运营公司转注册到境外等地,徒增成本只为避免国内税务监管的困扰。长此以往,逆向淘汰将会把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推向何方?但从另外角度看,一旦这个问题得到恰当的解决,也意味着中国的政策红利确实非常巨大,我们期待看到更多有含金量的政策创新和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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