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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颁布海合会公民国民待遇规定
2002-06-20

科威特颁布海合会公民国民待遇规定
科威特工商部根据2001年12月31日海湾合作理事会首脑会议决定第二条规定,颁布了海合会公民在科威特的从业规定。
  规定准许海合会六国公民在科威特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职业,但以下15种职业除外:
  1、大小朝觐业
  2、本国职业介绍所和劳务供应
  3、保险服务
  4、商业代理
  5、清关
  6、机场装卸服务
  7、装运业
  8、政府机构后续服务
  9、房地产服务、土地建筑物租赁转租及管理
  10、下列社会活动:
  残障人福利院所
  残障人培训中心
  老年人福利院所和俱乐部
  社会服务中心
  其他社会服务所或中心须明确目标和范围
  11、下列文化活动:设立印刷出版社、报章杂志、照相电影和艺术生产、商业性剧团、电影院、剧场、艺术展览馆
  12、汽车出租
  13、宣传广告服务
  14、各种运输服务
  15、旅行社
  在允许从业活动范围内,海合会国家公民可组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参股,并在其中拥有原料以及执业所必需的动产;按科威特公民同等条件取得从业所需的用电、用水及电话服务。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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