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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片区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片区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6-07-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验任务要求,制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经济违法违章 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管,提升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效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自贸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管委会)对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同类奖励的或另有规定的,可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由举报人自行选择奖励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是指发生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发生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或在厦门自贸片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厦门自贸片区外、厦门市内从事经营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厦门自贸片区行政执法机关或市、区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可查证核实的真实名义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厦门自贸片区行政机关或市、区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投诉、检举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并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证据,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自贸区管委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其他相关市、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也应设立相应举报途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四条 自贸区管委会或市、区其他具有监管执法职能的机关在受理举报时,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及时将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作详细记录、登记、核实,作为给予举报人奖励的依据。 第五条 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发现; (四)举报线索或证据须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举报奖金根据举报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价值和详实情况,分为三档。 (一)一档: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关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或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档: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或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档:不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能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每个案件按罚没款总额5%以下给予奖励,奖金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案值特别巨大的,奖金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万元。 举报奖金=罚没款总额×系数。 其中,“系数”由办案机构依奖励等级并结合办案实际情况确定,参照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档举报的:举报奖金=罚没款总额×(5%); (二)属于二档举报的:举报奖金=罚没款总额×(3%); (三)属于三档举报的:举报奖金=罚没款总额×(2%)。 举报奖金以100元为起算点,举报奖金大于或等于100元的,按照四舍五入以整百元为单位计算。举报奖金经计算低于100元的,不予兑付。 第八条 举报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移送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举报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可参照第六条规定,酌情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 第九条 二人或二人以上提供同一举报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提供线索或证据对案件查处能起关键作用的,可视情按举报奖金50%(含50%)以下比率与第一举报人共享举报奖,具体奖金比率由办案机构确定。二人或二人以上联名举报的,由各联名举报人平均分享举报奖。 第十条 自贸区管委会实施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应当自收到举报人书面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内部审批手续。 (一)申请。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告知提出过举报奖励要求的实名举报人应当书面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在被告知后3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机关提出书面举报奖励申请的,应确定领奖方式并相应提供本人银行账号。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后,举报人应以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为依据,向自贸区的综合监管和执法局提起举报奖励申请。 (二)审核。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自接到举报人书面奖励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事实及奖励依据进行审核,确定奖励的档次及具体奖励金额。 人民法院已判决的案件,自贸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应自接到举报人书面奖励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依据进行审核,确定奖励的档次及具体奖励金额。 (三)审批权限。举报奖金在五万元以内的,由自贸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领导审批;案值特别巨大,超过5万元的,由自贸区管委会领导集体研究。 (四)通知领奖。举报奖励审批同意后,自贸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30日内到财政金融局领取举报奖。 (五)举报奖金发放。自贸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依照奖金审批程序报批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 举报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应由举报人共同申请举报奖励。举报奖金按各举报人应奖励的份额,发放至各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举报人所获得的奖金,应依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举报奖励: (一)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举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的;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举报人因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在收到举报人提出书面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90日内无法联系核实的。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时,举报人的举报奖励受行政信赖保护,不应向举报人追回举报奖金。 第十三条 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由自贸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按预算编制程序提出申请,纳入自贸区管委会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肃保密纪律,严禁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身份证、通信方式、地址等涉及举报人身份的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机关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情节严重的,或以举报之名敲诈勒索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取消对举报人的奖励,已领取的奖励予追回。涉嫌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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