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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

附表2

 

一、依据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等,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拟作为有机产品进口,或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带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适用于本指南。

验证产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主要为食品、农产品、化妆品、纺织品及动物饲料。

三、申报

(一)国家认监委与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其有机产品入境申报时应提供备忘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二)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三)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其进口产品未获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但实际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标注了“有机”、“ORGANIC”等其他文字或标识的产品。

企业申请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及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查验时,应填写《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表》(附表一)。

四、查验

(一)证书标识信息验证: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应按照下列要求核查以下信息: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有机码、销售证,并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1.证书信息:在国家认监委“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址http://food.cnca.cn)“证书查询”中输入证书号,验证信息一致性(企业名、证书覆盖范围、有效日期等)。

2.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二者缺一不可。

3.有机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17位有机码,一般为覆盖需刮开,进口时作为中文标签的一部分加贴在原包装上。抽样查验时,应登陆“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有机码查询”,判别有机码真伪。

4.销售证:有机产品进口报检时应随附认证机构开具给获证组织的销售证复印件(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入境查验应核对销售证上的相关信息。在产品的收货人就是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持证人等情况下,申报时无需提供销售证,但应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进口有机产品的标签验证:

1.产品包装的中文标签上应有该产品的有机码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2.产品的原标签上有国外有机认证标志及文字描述。如进口产品已获得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在产品标识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要求的同时,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出口国有机认证标志及文字描述。

如产品未获得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仅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的,根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包括国外的有机认证标志、标识。覆盖相关描述,整改合格后予以入境。常见的国外有机认证标志、标识列表见附表二。

3.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产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中带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如能提供其注册商标、生产企业注册、核准权威证明文件的,其企业名称、商标图案可继续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使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五、抽样检验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对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包括标签符合性检验、检验室检测。为验证进口有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实验室检测可在产品国家标准所列检验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有关项目检测(如转基因、农残、重金属、激素、有机产品通报预警项目)。

六、合格判定后续处理

(一)合格:上述的证书信息验证,标签检验,实验室检测均合格后,允许作为有机产品入境(进口)并销售。

(二)不合格:

1.作为有机产品申报,经查验发现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产品标识和有机产品销售证不符合要求的,应消除或覆盖所有易误导消费者的文字和标志(包括国外认证标志和外文有机文字描述),整改合格后可作为普通产品予以入境和销售。

2.未以有机产品申报,后续查验发现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或标识的,如能够按照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内容补充提供进口有机产品所需的完整资料,允许作为有机产品进口;

如不能补齐所有所需文件,应消除或覆盖所有易误导消费者的文字和标志(包括国外认证标志和外文有机文字描述),整改合格后予以入境。

3.实际包装无法进行整改的产品,或经检测不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七、监督管理

1.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流通领域内发现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进口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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