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进口涂料备案申请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办理机构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厦门检验检疫局
技术中心 |
厦门海沧区建港路2165号化学楼201 |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
0592-3269970;
0592-3269972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
二、办理范围
备案申请中的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项下和3209项下的商品。
三、申请条件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事宜
(一)申请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二)受理
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可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考核与核准
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1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或进口涂料备案不合格通知单。
五、核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收费
根据涂料检测项目收费。
七、申请材料
1.《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3.生产厂商的有关证明文件,可包括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自由销售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文件;
4.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5.进口涂料安全数据单(MSDS),及其他信息(包括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等);若需分装的,还应提供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6.进口涂料使用说明书(如与何种稀释剂按何种比例配比使用);
7.备案申请人提供的进口涂料用途声明;
8.备案申请人提供涂料外包装和容器的图像资料(相片或图片);
9.备案申请人还须提供“申请单位保证书”,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书内容如下:本申请单位保证:申报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准确、可靠、科学。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0.上述所提供资料是外文版的均需译成中文,中外文资料一并提供;
11.每种型号规格涂料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一份,所有材料均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测试样品一份(500克),由检验检疫部门抽封样和企业送样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