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检疫监管要求
1、进口棕榈壳不得带有土壤等禁止进境物,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附带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2、生产过程中须经过不低于80℃持续时间不少于10分钟的高温处理;如发现活虫应经过溴甲烷或磷化氢熏蒸处理。
3、首次进境前,进口企业应制定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进口棕榈壳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防疫计划,并提交国内生产使用企业名单。
4、进境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核查单证,实施植物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检疫处理措施。
5、进口检验检疫合格的棕榈壳,须在符合防疫条件的燃烧设施内做燃料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6、相关企业应做好进口棕榈壳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过程流向记录。进口企业流向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原产国、进境日期、进境口岸、数重量、报检号,以及销往国内使用企业名称、地址、交易日期、交易数重量等信息。国内加工使用企业流向记录应包括:进口商名称、进口商联系方式、采购日期、报检号、采购数量、使用时间和使用数量。如进口棕榈壳出现检验检疫风险及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7、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检疫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