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设备或引进项目的交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进口设备或引进项目的交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进口设备和引进项目的交工验收,一般分为与供货方的合同验收及国内的交工验收两方面:

与供货方的合同验收,是对进口设备和引进项目的全面验收,通过各个阶段的检验、考核,确定各项指标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或在索赔及善后处理均告结束以后方可进行。

国内的交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文件:项目批准书、综合报告、工程报告;设备检验验收报告包括索赔情况;试生产情况报告,包括所制产品质量的测试鉴定证明;经济及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贷款归还计划;环保、卫生、劳动保护、安全消防等预防治理措施报告。

根据国务院《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在产品试制合格和试生产考核合格后,都要按《条例》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写出验收报告。项目的交工验收应通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参加。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