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木材检疫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口木材检疫是指对原木、锯木、胶合板以及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进口商在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进口原木、锯木、胶合板时,应该在合同中列明检疫条款,以便发现疫情,灭害处理后作为索赔依据。我国目前对进口木材的植物检疫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二类,以及双边协定中的有关条款为依据,对进口木材实施检疫,一旦截获危险性病、虫、害,将按有关规定对木材进行灭害处理。因此进口商应及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发现疫情后,及时通报有关储运、加工情况,以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快速、简便、有效的处理方式,同时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灭害处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在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上截获危险性有害生物:美国白蛾,松材线虫。为此1991年国家农业部发文规定了有关对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及铺垫材料的检疫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木质包装材料,结合货物检疫过程一并检疫。(2)非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木质包装材料,来自疫区的,实施检疫。进口商须将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列入合同,并持出口国官方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若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疫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如有特殊原因,在征得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将货物运往货运终点,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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