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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炭有新规:我国发布首部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 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16号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商品煤质量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确立和统一了商品煤质量管理的标准,除了明确常规指标灰分和硫分限量值外,还确定了汞、砷、磷、氯和氟等五个有毒有害元素含量指标。其中,在灰分方面,办法提出,褐煤不超过30%,其他煤种不超过40%;硫分方面,褐煤不超过1.5%,其他煤种不超过3%;在有毒有害元素指标方面,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同时《办法》还对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商品煤的质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用煤质量及商品煤标识、运输、存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宁波港是我国重要的石化、矿产、煤炭等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中转和存储基地。作为华东地区最重要的煤炭进口口岸之一,2013年宁波口岸进口煤炭1292万吨,,货值11.92亿美元。随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已成必然。此次《办法》的出台,首次在国家层面确立了对煤炭质量的管理,意义重大,将对国外劣质、高汞、高砷、高磷、高氯以及高氟煤的进口产生较大影响。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煤炭进口企业,在从事进口煤炭贸易时,一是要建立国外煤炭合格供货商科学评价体系,防止不良煤炭供货商“以次充好”,输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劣质、高有毒有害元素煤炭的发生;二是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除传统指标外,还应注明汞、砷、磷、氯、氟等《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指标限值要求,并明确发生不合格时,双方的义务责任要求,最大程度的规避到货风险;三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规定要求,确保进口煤炭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共同提升进口煤炭环保质量水平,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改善我国大气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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