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机动车辆怎样实施检验和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辆采取两种检验和管理方式:(1)进口机动车辆中的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等自1989年7月28日起列入《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质量许可证申请,经样品检测和生产厂的生产条件及检测条件审查通过,莸得安全质量许可证并获准在产品上加贴“CCIB”安全标志后,产品方可进入我国市场。 (2)进口机动车辆中的汽车、汽车发动机、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等自1990年1月1日起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部门于进口到货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3)对其他机动车辆则根据有关管理部门于1979年联合下达《关于做好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的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凡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各使用单位在办理行车牌证前,须向本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审核复验登记手续,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到当地公安交通车辆监理部门申领牌证”。并于质量保证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全面车检,在质量保证期内行驶中发现的问题和全面车检情况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检验验收报告。行驶和车检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对外索赔的,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复验,经复验仍不合格,确属卖方责任的,凭证书由订货公司对外索赔。 另外根据有关管理部门于1994年下达关于办理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的通知,规定在办理进口车辆车购费时,按规定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车辆检验证明。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