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进境木质包装实施新的国际检疫标准过渡期已到期,从2006年7月1日起,进境木质包装检疫将根据联合公告2005年第11号和第25号公告的要求,以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4号)的规定执行,根据84号令,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专用标识,该标识就像木质包装的“身份证”一样,能显示进境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代码、国别和采用的检疫处理办法。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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