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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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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印度对我国的部分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2002-08-05

谨防印度对我国的部分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日前,印度政府发布通告,宣布了其2002年临时商品特别保障关税规则。该规则授权印度特别保障局,当原产于中国的商品的进口对印度国内工业造成“市场混乱”或“市场混乱威胁”时负责进行调查,并以临时或其他方式向印度政府提交调查结果。
  特别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不同,根据该规则,只要是进口商品数量激增对印度国内工业造成或有威胁造成市场混乱时,就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印度特别保障局在有证据表明某商品进口增加,并对印度国内工业造成或有威胁造成市场混乱,且两者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提交调查报告和采取限制措施的建议。
  目前,印度已任命了一名职务不低于联邦秘书的官员作为特别保障局长,并授权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并提交报告和建议。在国内受损工业部门提交关于中国商品进口量增加,并对其造成或有威胁造成市场混乱,且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后,印度特别保障局局长可以受理其申请。另外,他还有权在接到任何海关关长的报告后,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特别保障局局长需要评估所有会影响到工业状况的具有客观和可以计量性质的因素。特别是进口商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增长量,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生产能力利用系数、盈亏账目和人员雇佣的变化情况。另一个在确定特别保障税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是否存在商品进口增加与市场混乱或市场混乱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
  印度政府在调查开始后8个月内,或者在政府所允许的延长期内,特别保障局必须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提交其最终调查结果,政府将据此并依据1975年关税法第8C款征收最终特别保障税。该决定将在印度的官方公报上刊载。
  印度政府针对中国商品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应引起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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