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1995年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

  • 报检单位

    报检单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入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代理人。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5.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6.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

  • 报检范围

    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应检对象。 2.有关国际公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 3.输入国有规定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的对象。 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

  • 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1.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

  • 报检要求

    报检要求      1. 报检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检单,按照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填写同一份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 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 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

  • 报检时限和地点

    报检时限和地点      1.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报检手续。 2. 需要对外签证的入境货物,收用货单位或代理部

  • 证单的更改

    证单的更改      1.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检验检疫机 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2. 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

  • 重新报检

    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并交还原签 发的证书或证单,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愈期报运出境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

  • 1 2 ... 50 51 52 53 54 55 56 ... 160 161

    161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