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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1.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3)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4)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5)入境尸体、棺柩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公证机关公证书一份;

④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⑤尸体、棺柩出境许可证一份。

(6)入境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公证机关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③原墓葬地点;

④出境许可证书一份。

(7)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 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它须特别审 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 检人应根据不同货 物种类向检验检疫 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证明或证书。

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

(8)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环保批文、贸易合同、监管注册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9)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0)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2.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函电等资料。

(1)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签封样品。

(2)申请预检的货物,还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依据。

(3)经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境时,应加附原地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经其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必须加附发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凡办理审批、卫生注册或许可证手续的,报检时应提交有关文件。

(5)对出境的尸体、棺柩、特殊物品,报检人提供的资料与办理入境相同。

(6)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还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3. 申请包装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厂检结果单等有关资料。

(2)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4. 申请委托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检疫样品、列明检验检疫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检疫标准或 检验检疫方法;

(2)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检疫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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