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报检时限和地点 1.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报检手续。2. 需要对外签证的入境货物,收用货单位或代理部门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向口岸或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4.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7日前报检。 6. 进口货物的残损鉴定,应在口岸报检。 7.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鉴定,一般应在口岸报检。 8. 同一批入境需分拨到数地的货物,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申请办理异地检验检疫。 9.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10日前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 10. 出境活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60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出境口岸隔离检疫一周前报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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